玉峰國小助學專區
【玉峰國小公庫捐款帳號】
行庫名稱:橫山地區農會
行庫代號:9380011
公庫戶名:玉峰國民小學
公庫帳號:9380104594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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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開放專區
【新竹縣尖石鄉玉峰國民小學校園開放使用及管理要點】(更新日期114/02/20)
一、 本校為推廣教育,落實社區資源共享,發揮校園開放及使用功能,特依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校園係指本校管理之各項場所設施:
(一)開放範圍:綜合球場。
(二)借用範圍:綜合球場、一般教室、專科教室及圖書室。(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一)
三、 本校校園開放使用以學校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以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相關事務由總務處辦理。
四、 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公益性質活動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後使用。經本校公告開放時間及場所設施,提供一般民眾進入校園從事休閒運動者,免提出申請。
五、開放時間:
(一)上課期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四時至下午六時。
(二)非上課期間(假日及寒暑假):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三)前款除一般及專科教室不開放外,以不影響學校假期活動及師生安全為原則。
(四)開放及借用時段若遇到本校辦理活動、工程施工、設備檢修、場所養護時,一律不對外開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設施;經同意使用者,應依使用契約規定處理: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申請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
(四)有安全顧慮。
(五)變更活動內容。
(六)轉讓他人使用。
(七)不遵守使用規定經勸阻無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場:
(一)酗酒、煙毒或精神行為異常。
(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
(四)破壞公物。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八)其他不法行為。
違反第六點及前項各款禁止事項者,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或有關機關協助處理。
八、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設施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填寫出借申請書(如附件二)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如附件三)及繳驗相關證件並於使用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每場次為一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本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費投保有關火險、公共安全意外責任險或其他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並以本校為受益人。
九、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分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本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費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
(三)本校因特殊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場所設施時,得於使用七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國民體育日提供民眾使用本校場所設施。
(八)其他法令規定或專案報新竹縣政府核准使用者。
十一、使用期間,申請人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接受本校監督指導。
十二、申請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申請人於使用場所設施完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因申請人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本校場所設施及設備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三、依本要點收取場所使用費由本校覈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場所使用費以支付本校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設施養護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十四、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依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一、 本校為推廣教育,落實社區資源共享,發揮校園開放及使用功能,特依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校園係指本校管理之各項場所設施:
(一)開放範圍:綜合球場。
(二)借用範圍:綜合球場、一般教室、專科教室及圖書室。(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一)
三、 本校校園開放使用以學校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以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相關事務由總務處辦理。
四、 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公益性質活動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後使用。經本校公告開放時間及場所設施,提供一般民眾進入校園從事休閒運動者,免提出申請。
五、開放時間:
(一)上課期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四時至下午六時。
(二)非上課期間(假日及寒暑假):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三)前款除一般及專科教室不開放外,以不影響學校假期活動及師生安全為原則。
(四)開放及借用時段若遇到本校辦理活動、工程施工、設備檢修、場所養護時,一律不對外開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設施;經同意使用者,應依使用契約規定處理: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申請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
(四)有安全顧慮。
(五)變更活動內容。
(六)轉讓他人使用。
(七)不遵守使用規定經勸阻無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場:
(一)酗酒、煙毒或精神行為異常。
(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
(四)破壞公物。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八)其他不法行為。
違反第六點及前項各款禁止事項者,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或有關機關協助處理。
八、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設施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填寫出借申請書(如附件二)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如附件三)及繳驗相關證件並於使用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每場次為一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本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費投保有關火險、公共安全意外責任險或其他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並以本校為受益人。
九、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分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本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費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
(三)本校因特殊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場所設施時,得於使用七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國民體育日提供民眾使用本校場所設施。
(八)其他法令規定或專案報新竹縣政府核准使用者。
十一、使用期間,申請人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接受本校監督指導。
十二、申請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申請人於使用場所設施完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因申請人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本校場所設施及設備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三、依本要點收取場所使用費由本校覈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場所使用費以支付本校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設施養護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十四、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依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辦理。